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管理体制、产权管理、运营管理、处置程序以及权益保护办法和监管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针对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运营中的土地被随意变卖、资产运营效益低、资产被随意侵占、土地确权进度缓慢等问题,从健全管理制度着手,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据了解,为真实反映海南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资产的存量、结构、使用和流失情况,在海南省委省政府的支持下,海南省供销合作社和省监察厅2011年下半年联合对全省供销合作社资产情况作了一次全面摸底调查。随后,海南省社和海南省监察厅联合向省政府上报《关于海南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资产监管运行情况的报告》,副省长陈成批示同意了有关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管的建议,并由海南省社牵头起草了《海南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代拟稿),在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的支持下,报省政府审定后,印发执行。
《办法》加强了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社有资产运营的监督力度,要求各级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须报经上级社并经同级社理事会同意。针对部分基层社随意处置社有资产现象,明确基层社要参照市县社社有企业管理。为进一步加快社企分开步伐,《办法》提出,各级供销合作社根据需要,设立独资的集团公司或社有资产经营公司(运营主体)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实行企业化运作、集团化管理。《办法》还对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网点租赁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对租金偏低、租期过长或明显有违市场公平,造成资产权益严重流失的出租合同,依法予以解除或重新签订。《办法》强调,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抵制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企业隶属关系、随意平调或无偿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财产、削弱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等的不法行为。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征收供销合作社土地房屋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